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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地方明清大运河体制下济宁社会的权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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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言:明清北部运河城市地方性发展所蕴含的问题 明清时期济宁地区的商品化、城市化是由于修筑和使用大运河所致。既然地方经济很大程度上由政府主导的漕运引发和支持,那么大运
引言:明清北部运河城市地方性发展所蕴含的问题
明清时期济宁地区的商品化、城市化是由于修筑和使用大运河所致。既然地方经济很大程度上由政府主导的漕运引发和支持,那么大运河体制的运转是否重塑了济宁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济宁作为一个运河战略要地,受到国家的格外重视,中央政府在济宁州城设置了庞大繁复的行政、军事官僚机构,不仅运河最高管理衙门在地方政治格局中举足轻重,卫所等的建制也制约了其作为州治的一般行政功能。
同时,济宁士绅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在各种权力的博弈与调和中积极作为,影响之大在地方精英势力普遍弱小的北方城市中十分突出。他们的努力和欲求可否带来被视为现代政治形式核心的某种地方性“城市自治”?有意义的探索在于,厘清明清时期中央集权国家政治权力及其相应的社会结构如何与特定的地方经济、文化发生作用,并充分重视政治体制的某些变更对济宁地方社会的政治属性及其历史定位的影响。
本文从设立在济宁的官僚机构入手,考察国家如何借助体制与官员个人两种途径在地方政治生活里施展权能,及其与以士绅精英为代表的地方势力相遇而出现的一些反应。因为省级政府、朝廷、皇帝本人都系于运河管理,并把运河传输系统作为行使权力的舞台,所以有必要在以运河为命脉的全国政治经济语境里评估济宁的地位。鉴于明清时期济宁与其他北方运河城市具有相似的城市化经历和城市形态,这样的思考将有助于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理清国家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角色。
一、济宁城内外的政府机构
自秦汉以降,济宁的重要性在于它地处南北交通中的要冲位置,并在战乱时期成为各方争夺的战略要地,但经济却长期维持在一个不起眼的水平,前所未有的变革随着大运河的出现而发生。晚明济宁籍士大夫陈伯友(1583年举人,1601年进士)指出,济宁的重要性系于其在漕运中的地位:
居人曰:济当南北咽喉,子午要冲,我国家四百万漕艘皆经其地。士绅之舆舟如织,闽广吴越之商持资贸易者又鳞萃而猬集。即负贩之夫、牙侩之侣,亦莫不希余润以充口实。冠盖之往来,担荷之拥挤,无隙晷也。(1)陈伯友:《重修通济桥记》,康熙《济宁州志》卷8《艺文志》,清康熙十二年刻本,第46a页。
因为战略地位的重要性,明清时期的济宁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中心,繁复、叠加的垂直型和横向型政府机构和组织遍布济宁城内外。
(一)地方行政机构与运河管理
明清政府为了便于监控运河,在运河沿线设立州或直隶州。清代,山东运河沿线先后设置过两到五个直隶州;从1774年到1903年,有济宁和临清两个直隶州。(2)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1860—1961》上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年版,第45页。明代,济宁作为普通州,领三县;清代直隶州时期,也领三县。
施坚雅依中心地理论认为,传统的层级体系依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计和规范,然而中国社会的“自然”结构是由非官方因素所决定,诸如环境、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那么,在“正常”的行政管理体系上的变革,是为了应对经济因素和“不规则”的政治、文化因素扮演更大作用的非“自然”结构的变化。(3)[美]施坚雅著、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27页。新的政区旨在与经济扩张协调,从而在地方管理中施展更强的控制和更深的渗透。如是,济宁保持了多种属性:作为一个城市中心,一个州或直隶州的治所,一个区域中心,即施坚雅所说的具有政治、经济、文化功能的中心地——并不仅是沿着运河,而且是对整个腹地而言。
(二)军事机构与漕运
明清国家军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运河及其他陆地运输线和重要城市均处于高度保护之下。明末济宁籍士大夫杨士聪(1631年进士)曾指出济宁防卫与运河防卫的关系:“贼之不为漕患,恃有济城在也。何不结营于城北二三十里,使贼不敢近城,则不必护漕,而漕无患矣。”(4)杨士聪:《玉堂荟记》下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82页。维系运河运转网络中的济宁成为一个重要的区域军事集结地。
明初建立起的卫所体系独立于正式的地方行政区之外,但在运河和其他水路沿线,一些军卫被佥派为运丁和护军(5)据梁方仲研究,明代山东担任漕运任务的卫所主要有:临清卫、平山卫、东昌卫、济宁卫、兖州卫、东平所、濮州所。全国163个承担漕运的卫所中,有16个每年漕粮额数超过6万石,济宁卫和临清卫即在其中。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21页。,卫所的军事功能日渐衰落。到1430年代,大多数卫所军户被用作其他职能。(6)[美]牟复礼、[英]崔瑞德:《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0、102、103页。至明代中期,济宁建有任城卫、济宁左卫、济宁右卫三卫,各辖5600 名士兵。(7)万历《兖州府志》卷17,明万历二十四年刻本,第4页。清初的济宁州志只记载“济宁卫”,参见康熙《济宁州志》卷4,第75a—79a页。清初,山东的大量卫所被取缔或合并(8)《清世祖实录》卷93,顺治十二年九月壬寅,《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34页。,卫所人丁几近演变成了专职漕运人员。(9)《清史稿》卷122《食货三》中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65页。他们由于漕运任务而纳税较少,受东河河道管辖。(10)李继璋:《济宁直隶州拟稿·建置志上》(手稿),民国十六年稿本,山东省博物馆藏。因人员不足,清代开始有大量汉旗旗丁从事漕运和运河维护工作。清代末年,伴随着漕运的衰亡,运河沿线的卫所制度也在1894—1895年间终结。
文章来源:《青年与社会》 网址: http://www.qnyshzz.cn/qikandaodu/2021/0709/2257.html